在拍摄《无穷之路2:无价之保》的陈贝儿(图中左二)(资料图) 陈贝儿 供图
“我看到我们国家在脱贫攻坚方面取得全面胜利后,民众生活翻天覆地的变化,村民朋友们脸上现在都是自信的笑容,对未来也充满了信心。这真的让我非常感动,下决心把我们的‘中国奇迹’拍出来,并翻译成英文传播给海外的观众。”陈贝儿说。
《无穷之路》不仅受观众好评,还斩获多项大奖。据统计,该纪录片先后入选中国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2021年度优秀海外传播作品、“中国十大纪录片推动者”大奖等;陈贝儿个人更凭借深入实地取材的精神,当选央视“感动中国2021年度人物”,以及荣获TVB万千星辉颁奖典礼2021的“最佳女主持”。
日前,陈贝儿在长沙首次参加金鹰节。恰逢金鹰节时隔六年颁发多年未颁的主持人奖,陈贝儿代表香港主持人上台担任颁奖嘉宾。她表示,《无穷之路》不仅在内地有口皆碑,在香港也广受欢迎,通过节目把祖国的发展情况带给了港澳民众。
在拍摄《无穷之路2:无价之保》的陈贝儿(图中右一)(资料图) 陈贝儿 供图陈贝儿认为,过去的港澳同胞在扶贫方面也很有意愿与爱心,该纪录片在香港的热播也是对扶贫概念的深入传播。
在《无穷之路》广受好评后,围绕可持续发展理念展开的《无穷之路2:无价之保》也于今年推出。该片中,陈贝儿继续带领团队采访了许多绿水青山守护者,向他们致敬,也表达着祖国走上一条“无穷之路”,让民众奔向更美好的生活。
“这次参加金鹰节给我带来了许多新灵感。”陈贝儿表示,祖国还有很多关于发展的故事可以讲述,《无穷之路3》也在紧张有序的筹备之中。
除了关注祖国的发展,陈贝儿也十分关注粤港澳大湾区里港澳青年逐梦的故事。“这些年轻人的追梦故事也十分振奋人心。”她说。
“我看到很多香港青年都能够把握大湾区发展机遇来实现自己的梦想,比如有好几位农林领域的香港青年,原本受限于香港的土地资源较紧张,去到广东江门后获得当地政府支持,开展了种茶、鱼菜共生等现代农业技术研究,并发展出相关产业,这真的很了不起。”陈贝儿表示,大湾区各个城市被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等发达的交通连接起来,是非常好的追梦平台,她十分希望港澳青年能多去大湾区中的内地城市看看。
除了鼓励港澳青年勇敢追梦,陈贝儿更是鼓励想要奉献爱心的港澳青年,在业余时间分享自己的知识。“大家除了在内地发展事业,其实可以在教育方面做一些义工,把自己的所学更好地传递给内地一些有需要的小朋友。”陈贝儿说。(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