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11月18日上午,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九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在泰国曼谷国家会议中心举行。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题为《团结合作勇担责任 构建亚太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讲话。 新华社记者 鞠鹏 摄
这句话出自孔子的《论语·子罕》,大意为:智慧的人不疑惑,仁德的人不忧愁,勇敢的人不畏惧。其中的智、仁、勇,是中国儒家推崇的品德,体现三种不同境界。
在亚太地区,儒家文化具有广泛影响力。APEC风云际会之时,以此凝聚共识,既是一种外交语言艺术,更是着眼当下国际形势,对亚太所需共识的精准判断,让人印象深刻。
的确,亚太需做知者。
本次APEC曼谷会议,被视为历史十字路口上的一次会议。面对亚太地区出现的经济增长整体低迷,以及疫情延宕、全球化逆流、安全风险的叠加,亚太合作未来怎么走,考验着地区智慧。
泰国首都曼谷街头2022年APEC会议标识。新华社记者 郭磊 摄 图片来源:新华网我们看到,中方再次呼吁倡导开放的区域主义,强调开放包容、合作共赢,坚持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坚持命运与共。东道国泰国也敦促大家把重点放在建设一个可持续和包容性的世界上。“开放、包容、联通”成为APEC会议上的响亮声音。
有评论称,越是国际局势紧张的时候,潜伏于世人心里的“公道”便会浮上来,推动构筑并加固维护和平与稳定以及公平与正义的堤坝。这正是一种智慧的体现。
亚太应做仁者。
80亿的地球人口中,亚太地区占了三分之一。仁者爱人,让亚太人民都“过上好日子”是亚太初心。
柬埔寨金边、印尼巴厘岛、泰国曼谷,“亚洲时刻”接连举行的三场重要会议,克服分歧、实现团结、寻求发展,主旋律或许各有侧重,落脚点都是实现人的更好发展。
中国正致力于以自身发展,推动本地区国家和人民走向更好未来。APEC时间,习近平向世界系统阐述中国式现代化的愿景。在这个愿景下,实现脱贫、达至小康的14亿多中国人,将走向共同富裕,使中等收入群体在未来15年超过8亿。
“治国之道,富民为始。”这一中国智慧,同样益于世界。此次,习近平还提出了“共同富裕的亚太”理念,展现出中国一贯的立场:中国式现代化是开放的,欢迎各国参与。这无疑将给亚太人民共同过上好日子展示更多可能性和确定性。
亚太更要做勇者。
当前的亚太,是世界新兴力量上升的发展极,却也被守成大国视为“兵家必争之地”。翻看这几天西方媒体的报道,对“亚洲时刻”颇多着墨,但仍充斥着固执的冷战思维。
因而,地区各国更需做勇者,既不被大国的博弈而裹挟,又不被眼前一时的利益而“浮云遮眼”,排除干扰,实现地区独立自主的安全和发展。
“亚太地区不是谁的后花园,不应该成为大国角斗场。”本次APEC曼谷会议上,来自中国的声音引发共鸣。
这也让人想起本月初习近平在北京会见德国总理朔尔茨时所引用的一句话:“政治家应当以宁静接受那些不能改变的,以勇气改变那些能改变的,用智慧分清其中的区别。”
眼下,世界变局风云激荡,亚洲的政治家们亦需要以知者、仁者、勇者的担当,以命运与共的意识,作出有利于地区发展的选择。
正如这几天的曼谷街头,APEC会议随处可见的标志——一个以当地手工艺编制竹篮为灵感的符号,当地人称之为“Chalom”。它向前来曼谷的人们传递这样一个信息:
亚太的美好未来,亦需齐心共同编织。(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