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湖北以流域为底图布局重点湿地保护修复区域******
中新网武汉2月3日电 (梁婷 陈伟)湖北以长江、汉江、清江及其一级支流为骨架,布局重点湿地保护修复区域。记者2日从湖北省林业局获悉,该省今年将在洪湖、沉湖、龙感湖、网湖等重要湿地实施湿地修复工程,修复退化湿地7万亩,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湖北拥有中国最大的江河湖泊复合湿地生态系统,湿地总面积174.69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9.4%。该省完善了以湿地类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为主体、多种保护形式相结合的湿地保护体系。
据了解,此次布局的重点湿地保护修复区以长江中游湖泊群为主体,将开展生态功能严重退化湿地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推进实施江河湿地带、湖泊湿地群、丹江口库区和三峡库区为主的人工湿地区保护和修复。
其中,长江中游湖泊群湿地保护修复区包括三峡库区以下的长江干流及汉江中下游地区,是连通洞庭湖、鄱阳湖的重要湿地生态廊道;丹江口库区及汉江水源地保护修复区分布于鄂西北地区,是鄂西北秦巴山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要的水源涵养地;三峡库区及清江水源地保护修复区分布于鄂西南地区,是鄂西南武陵山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峡库区和清江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
湖北持续推进修复江河湖库湿地水域与岸线生态。数据显示,“十三五”以来,累计实施退垸(田、渔)还湖36.75万亩,退耕还湿29.15万亩,修复退化湿地13.23万亩。(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