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AD钙奶长大的90后,会为AD钙牙膏买单吗?******
中新网1月13日电 (中新财经 左雨晴) AD钙奶曾是不少人童年时期的“快乐奶”,不过很少有人会想象,有一天会给自己的孩子用上AD钙牙膏,穿上印有AD钙奶图案的童装。
近日,饮料行业巨头娃哈哈推出了日化、童装等一系列跨界产品,其中不少引入了AD钙奶元素打出“情怀牌”。
娃哈哈卖童装和日化产品 消费者买账吗?
去年年底,娃哈哈童装旗舰店分别在淘宝和抖音上线,并上架了新年系列和春季新品,首批童装服饰范围涵盖外套、卫衣、毛衣、裤装等多个品类,价格在119-559元不等。
中新财经注意到,目前线上渠道的娃哈哈童装,其服装样式除加入了新春生肖“兔”元素外,还印有“AD钙奶”和“W1987”的标识,打出了“潮流怀旧”的情怀牌。
某电商平台的娃哈哈童装旗舰店。 截图自某电商平台。在罗永浩淘宝直播间推销、在抖音多次直播带货……娃哈哈童装在多个线上平台发力,那么近一个月以来,成交数据如何?记者查询发现,目前,其天猫旗舰店中商品月销量最高的不过数十件,有的商品的成交数量甚至为0,抖音爆款的销售量也未过百件。
而在童装之前,娃哈哈还上线了日化产品,包括儿童牙膏、成人牙膏和洗衣凝珠系列。但从销量来看,也不算亮眼。
早早布局 娃哈哈的跨界生意为何不顺?
无论是日化产品还是童装,娃哈哈都并非首次跨界“出征”。
1987年成立的娃哈哈,靠“娃哈哈儿童营养液”打响了品牌的第一枪,在饮料业站稳脚跟后,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便迫不及待地开始描绘自己的“儿童王国”。
据媒体报道,2002年,宗庆后向多元化进军,他以打造“全国第一童装品牌”为目标,雄心勃勃地计划进入童装市场。彼时,娃哈哈与香港达利集团达成合作,并以线下加盟的方式铺开店面。
然而这次跨界的结果却是宗庆后“铩羽而归”,公开信息显示,2017年,“杭州娃哈哈童装有限公司”更名“杭州恒励饮料有限公司”;2021年,该公司彻底注销。
娃哈哈跨界化妆品同样遭遇了窘境。2018年,宗庆后之女宗馥莉出任娃哈哈集团品牌公关部部长,推出了一系列营销活动。两款营养快线限量眼影盘成为了娃哈哈迈向IP创新的第一步。
2018年,宗庆后亲自为营养快线限量眼影盘助阵。 截图自微博。尽管宗庆后转发了活动微博为眼影助阵,但在短暂的营销过后,当时娃哈哈的美妆路线也浅尝辄止。
遭遇“中年危机” 娃哈哈想要变“年轻”
开发了奶粉品牌,研发过智能机器人,开过商场……此前涉足其他产业的尝试都难说成功,娃哈哈为何仍未放弃跨界生意?
与所有老牌企业一样,娃哈哈在成立30多年后遭遇了“中年危机”。2021年,宗馥莉接替宗庆后掌舵,成为娃哈哈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年轻化”成为了娃哈哈寻求新增长点的必经之路。
娃哈哈推出的儿童牙膏。 截图自某电商平台。然而如今的饮料行业,已是风云变幻。在主营业务上,娃哈哈不敌农夫山泉,失去了瓶装水市场份额第一的位置;此外,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红品牌与爆款新品,娃哈哈始终未能再拿出像AD钙奶、营养快线那样的“超级大单品”。
与此前的跨界相比,如今娃哈哈在跨界营销上似乎更注重IP打造,例如频繁出现的“AD钙奶”元素。然而“AD钙奶”能否成为娃哈哈的王牌IP,像当年俘获90后欢心一样,俘获90后们的下一代,仍需要时间去验证。(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