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是第一资源******
作者:薄贵利
人才是富国之本、兴邦大计。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必须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人才引领驱动”。当前,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全球创新版图、重塑全球经济结构。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谁拥有一流的创新人才,谁就拥有科技创新的优势和主导权。
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史,也是一部集聚人才、团结人才、造就人才、壮大人才的历史。革命战争年代,着眼革命斗争需要,我们党大力培养选拔对党忠诚、英勇善战、不怕牺牲的干部。新中国成立后,着眼开展大规模经济建设,我们党大力培养选拔懂政治、懂业务、又红又专的干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着眼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们党大力培养选拔有知识、懂专业、锐意改革的干部。正是坚持党爱人才、党兴人才、党聚人才,我们党培养造就一批又一批优秀人才,始终充满生机活力,团结带领人民取得了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面深入推进人才强国战略,高瞻远瞩谋划人才事业布局,大刀阔斧改革创新,广开进贤之路、广聚天下英才,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人才强国、什么是人才强国、怎样建设人才强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动新时代人才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踏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也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渴求人才。赢得国际竞争的主动,实现我们党确定的奋斗目标,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伟业,都要靠人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等教育体系,有各项事业发展的广阔舞台,完全能够源源不断培养造就大批优秀人才,完全能够培养出大师。我们要有这样的决心、这样的自信。”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宏大、门类最齐全的人才资源大国,在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中,我国从2012年的第三十四位上升到2022年的第十一位。新时代十年,我国教育、科技、人才事业蓬勃发展,为书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奠定了坚实基础。
人才强国建设是一项需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的历史性工程,需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定走好人才自主培养之路,不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重点抓好战略科学家、顶尖人才、“卡脖子”技术攻关人才、基础研究人才的培养,培养造就大批哲学家、社会科学家、文学艺术家等各方面人才,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凝聚强大动力、提供强大支撑。同时,持续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提高人才政策精准化程度,下力气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解决好人才评价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问题,加快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培养机制、有利于人尽其才的使用机制、有利于人才各展其能的激励机制、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机制,让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汇聚磅礴力量。(薄贵利)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