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大学生在苏州市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上与工作人员洽谈。王建康摄/光明图片
大学生高质量就业面临新挑战
2020年以来,疫情对大学生就业造成冲击,就业形势更为严峻。一是部分行业企业出现缩招停招现象,面向高校毕业生的招聘需求同比下降明显,特别是众多互联网“大厂”校招名额大幅缩减。二是企业线下招聘大量取消或延迟,虽然各类“云上”双选会为企业和学生提供了平台,但双方的沟通程度与线下相比大打折扣。三是部分毕业生求职趋于保守、求稳,不能随着当前形势及时转变就业观念、合理调整预期,“慢就业”“缓就业”问题突出。四是校企合作交流减少,大学生在校期间参与社会实践的经验,特别是利用企业资源参加岗位实习和技能实训的机会大大减少,就业竞争力出现短板。五是高校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养方案不能及时反映社会和市场需求,源头上还存在“人岗不匹配”的情况。
安徽共青团组织为服务青年就业举办“春暖皖江”系列公益招聘会。傅军摄/光明图片
部分省市加强就业工作的经验
近年来,为克服疫情对大学生就业造成的不利影响,部分省市加强就业工作,在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方面,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发挥主导作用,取得了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
北京市发布《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鼓励头部科技型民营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在毕业生引进、就业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实施首都技能人才“金蓝领”培育计划,重点围绕高精尖产业、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数字经济、“京味儿”文旅民俗,以及超大城市运行保障等行业领域,全面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在支持创新创业方面,加强大学生创业板、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组织子基金对接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等资金支持。这些政策都对大学生高质量就业起到了促进作用。
上海市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动员中央在沪企业、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安排不低于50%的就业岗位,面向本市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认定的见习基地进行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创业见习,并享受见习期生活补贴。受直播带货模式的启发,“直播带人”是今年上海多所高校的创新做法。上海海洋大学首开“直播带人”模式——校领导当主播,在直播会场中直接向用人单位推荐学生,企业当场伸出橄榄枝。上海交通大学在环交大周边区域建设创新创业集聚区,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和“硬科技”双创高地,并尝试通过教师科创企业创造新岗位,带动一批大学生就业,实现了师资整合、资源联合,在全国高校中尚属首次。华东理工大学创新访企拓岗模式,联合政府、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共同组建了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人才联盟,联盟单位企业举办的首场专项网络招聘会吸引了近5000名学生参加,收到简历超过1.5万份,也为今后的人才持续供给开通了“绿色通道”。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高校积极挖掘校友及校友企业资源,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巨额创业融资方案,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师和校友科技企业提供一揽子融资服务,促进大学生高质量就业。
天津市积极实施一系列政策帮助大学毕业生求职就业,2020年向超过5000家企业发放大学生以工代训补贴,2021年向1.95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毕业生发放求职创业补贴近6000万元,建设1500多家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实施离校大学生一对一帮扶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效果明显。
广州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与城市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一同部署,通过建立青年发展监测评估机制,精准掌握广州青年发展现实状况和变化趋势。把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指标纳入城市包容、创新特质评价体系,抓实青年就业调研,动态调整广州青年发展政策,以“赢在广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大行动为引领,出台一系列政策切实帮助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就业。
推动大学生高质量就业的对策建议
解决就业问题,根本上要靠发展。在目前的整体产业结构中,科技创新型、外向型企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显示出强大的就业吸纳能力,在企业提升产业层次的过程中能够提供大量适合大学生就业或深造的岗位。高校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有组织科研,全面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为国家战略需求提供更高质量的人才。
一是聚焦产业急需紧缺,推动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衔接。近年来,全国各地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经济产业结构愈来愈多元化,一大批关系国计民生的优质企业纷纷在经济活跃省份增资扩产,经济发展的核心优势正逐步形成,以智能化制造业为代表的企业出现明显人才缺口。地方高校要立足优势特色,紧扣产业需求,统筹布局优势学科专业,调整专业及课程设置,向产业急需的相关学科倾斜招生指标,改革学生培养模式,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推动“学科链”“产业链”与“人才链”互促共进,为行业培养更多创新型应用型人才。
二是推动科研助理队伍建设,吸纳更多优秀毕业生参与科技研发工作。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项目的团队中应设尽设科研助理岗,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展选聘工作,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相关工作。这不仅是完善科研治理体系、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也为创新主体与高校毕业生之间搭建了沟通桥梁,有助于培养更多复合型大学生,为他们提供继续深造或高质量就业的机会。
三是以大学科技园建设为载体,推动产业和人才实现“双聚集”。如天津市已明确,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创业者,以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天津市南开科技创新园的实践证明,利用大学科技园建设大学生创新示范实验室和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加强科技成果研发、中试、熟化及二次开发等,打造“环高校科创带”,对引导人才向信创、集成电路等重点产业行业集聚,向高校高水平学科建设集聚等均有十分明显的带动作用。以产业集聚引育人才,以人才带动产业集聚,将成为带动区域未来产业发展的创新引擎。
四是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全力挖掘行业领域的用工需求。邀请会员单位积极进校宣讲政策措施、释放岗位需求,做好面向毕业生群体的就业指导和信息对接,针对毕业生群体开设相应的培训课程,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发挥行业保障就业工作合力。引导和鼓励大学生参加社会组织开发的各类灵活就业岗位,在开阔眼界增长才干的同时,利用见习实践机会提早参与企业的项目管理、市场营销、品牌传播等活动,加深对企业行业的了解。
五是加强技能型人才培养。习近平总书记在致首届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的贺信中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技能人才工作,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培养更多高技能人才和大国工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进入了提质培优、增值赋能新阶段,各地方和高校要借政策春风进一步推动教育与产业行业形成合力,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进一步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0日 15版)
两部门:7种情形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