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专家携手救治疑难病患******
中新网上海2月2日电 (记者 陈静)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跨国高难度医疗救治并没有间断。
记者2日走访国际神经外科医生集团(INC)了解到,作为世界知名颅底、脑干肿瘤和脑血管病领域专家巴特朗菲教授,2022年多次来华开展学术交流。期间,两国医学专家同台手术,在救治疑难病症患者的同时,积极推进中外神经外科之间的互动。
据悉,江苏省卫生支撑计划中德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合作专家,2022年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和巴特朗菲教授开启了第二聘期(5年)的合作。同期,苏州独墅湖医院聘请巴特朗菲教授成为该院神经外科首席顾问,以提升国际医疗服务能力,加强中外专家交流合作。据了解,未来,巴特朗菲教授将每年定期来到苏州,围绕神经外科临床复杂难题与该院医疗团队深入合作,在高精尖医疗设备的支撑下,让国内疑难脑瘤患者不出国门,就能接受顶级专家手术治疗。
据介绍,2022年11月份至12月份线下学术交流活动历时21天,除了参加线下及线上学术交流会议、正常的教学、病例讨论和查房外,巴特朗菲教授还主刀,为近30例疑难脑瘤患者进行手术。在示范手术中,巴特朗菲教授进行了“世界高难度”脑干-延髓手术示范教学直播。这是一例成功的脑干延髓海绵状血管瘤的全切根治性手术,挽救了一位19岁少年的生命。近7000名国内神经外科医生全程观摩、交流互动。
据介绍,多名接受手术的患者,其肿瘤分别位于脑干、颅底、脊髓及视神经内等位置。在国内神经外科专家的协作配合下,巴特朗菲教授最大程度切除肿瘤,且尽力完好保留患者的正常神经功能。目前,这些患者术后均恢复良好,已基本顺利出院。
12岁少年小宇(化名),罹患脑干海绵状血管瘤。四处求医后,小宇妈妈均被告知手术风险巨大,手术可能导致瘫痪,包括一些其他神经的损伤;可能视神经、吞咽功能、语言...都会受损。最终他们求助巴特朗菲教授。这位专家给了他们积极接受治疗的信心。
2022年11月20日,在中德专家合作诊疗、密切配合之下,小宇在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顺利接受。出手术室,小宇即清醒;术后第二天,孩子正常吃饭;第三天可下地行走;术后10天,小宇妈妈开心地说:“我儿子说,想要自行车。他健康了,让我给他买辆自行车!”
在另一台教学手术中,巴特朗菲教授主刀,从早上9点到晚上9点30分,历经12个半小时的高难度手术,这位专家从33岁郑女士(化名)的脑中,成功切除一个巨大的脑干-脊髓髓内肿瘤。据介绍,这台手术其实相当于两台手术——脑干延髓、脊柱。术后,巴特朗菲教授表示,郑女士的肿瘤起源于脑干下部,累及延髓和颅颈交界区,且向下方延伸到整个颈部脊髓以及一直到第一胸椎水平,病变累及范围近15cm,这个位置的手术稍有不慎,患者可能面临瘫痪、呼吸心跳暂停、昏迷植物人等不可挽回的结果。
据了解,为了更好地保护该名患者的正常神经功能并切除肿瘤,仅仅延髓、脊髓部位的肿瘤剥离,巴特朗菲教授就用了4个小时。高难度手术的成功实施,也体现了中德医疗团队的精诚协作。
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优化移民管理政策措施开始实施,中外人员流动和学术交流合作正逐步恢复正常。
据悉,当下国内外神外科医生期待更多面对面沟通交流、切磋手术技巧的机会,以能拉进彼此的距离,增加相互了解。据透露,今年3月下旬,巴特朗菲教授还将再次来华学术交流并示范手术。
INC方面表示:在目前的情况下,中国神经外科医生不仅要更多“走出去”,积极出国参加学术交流,也应邀请更多国际神经外科大咖来华访问交流。
INC方面表示,今后将展开多场由多位世界知名专家领衔授课、国内知名医院的专家来沪参加的学术沙龙,并组织国内神经外科领域医生等赴海外进修;希望分享前沿技术成果,在深化国际间手术技术合作进程中,让中国医务工作者了解国际最新的学术动态,共同推动世界神经外科学科发展、造福更多神经外科疑难病患。(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