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一轮红月亮升起在慧聚寺上空升起,与寺塔相映成趣。 图片来源:ICphoto
县域经济“天花板”有多高?
近来,全国各地陆续发布2022年经济成绩单。除了各省市之间你追我赶的激烈较量,一个县级市的表现也颇为亮眼。
据昆山市统计局消息,2022年昆山全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5006.7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8%。全国首个GDP突破5000亿元的县级市诞生。
结合目前已公布的2022年31个省区市GDP数据看,青海GDP为3610.1亿元,西藏GDP为2132.6亿元,昆山已超越两者且与GDP为5069.6亿元的宁夏十分接近。
除了可与省份比肩,根据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的《2020中国人口普查分县资料》,江苏昆山已位列全国105个大城市之中。
自2005年昆山首次成为全国百强县之首后,便稳坐这一位置18年,近几年更是加速发展。数据显示,昆山分别于2014年、2019年跨越3000亿元、4000亿元新台阶,从3000亿元到4000亿元用时5年,而从4000亿元到5000亿元仅用了3年。
在昆山202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将新一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目标定为5%左右。1月29日的“新春第一会”上,昆山提出要加快复工复产,全力以赴帮助企业保用工、争订单、拓市场、稳增长,切实以首季“开门红”引领“全年胜”。
“小六子”何以逆袭霸榜十八年?
“不到园林,怎知春色如许?”身为“百戏之祖”昆曲发源地的昆山,正如昆曲传统剧目《牡丹亭》中所唱的一样,是座秀丽娇美的江南水乡。
总面积不足100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00余万人的昆山,曾经由于工业基础薄弱,在江南这片富饶的土地中并不显眼。更是因为在当时苏州下辖的6个县中排名垫底,被称为“小六子”。
“小六子”逆袭的故事要从改革开放讲起。1984年起,昆山抓住机遇、奋起直追,靠着“艰苦创业、勇于创新、争先创优”的昆山之路,实现农转工、内转外的转型和崛起。
倚靠“最强地级市”苏州,接壤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上海,谈起昆山的发展,首先绕不开的就是其“接沪连苏”这一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被认为是昆山突破的基底。
“双城通勤人”林涛(化名)在上海工作,住在昆山花桥,这里是大量无法在上海落户或买房的人的最佳居住选择。
“我每天乘坐11号线通勤3个多小时,地铁承载着大量和我一样往返上海市中心与花桥的上班族。也有同住昆山的同事开车往返,每天来回高速120多公里。”在林涛看来,昆山撑起了众多年轻人梦想与现实的平衡点。
据苏州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消息,苏州轨交11号线预计6月开通运营,届时将在花桥站和上海地铁11号线无缝“牵手”。这也将进一步推动昆山融入上海大都市圈。
航拍苏州昆山花桥花溪公园。 泱波 摄与此同时,昆山还是大陆台商投资最活跃、台资企业最密集、两岸经贸文化交流最频繁的地区之一。据统计,昆山实际经营的台资企业有3300多家,昆山地区生产总值的30%、工业总产值的40%、利用外资的50%、进出口总额的60%来自于台资企业贡献。
正如昆曲在与其他戏曲形式的融合中萌发新芽,昆山经济的发展之路同样离不开包容的气质。除了昆台融合,昆山也在加速创新链产业链的深度耦合发展。
“产业链优势是昆山吸引外资最大的底气,之所以昆山能够保持全球笔记本电脑‘三分天下有其一’的市场份额,就在于一直坚持‘缺什么招什么’,打造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昆山市委书记周伟曾表示,昆山正在积极地构建新的智能终端产业链条,聚焦头部企业,给资源,保要素,为企业落户昆山创造一切有利条件。
不可忽视的县域力量
说到县域经济的领头羊,另一个不得不提的就是同属江苏省,与昆山“双雄争霸”的江阴。
无锡代管的江阴截至目前尚未公布2022年GDP。以2021年的数据看,江阴该年GDP达到4580.33亿元,以167亿元的差距紧随2021年GDP为4748.06亿元的昆山之后,位居次席。
江阴北枕长江,南近太湖,地处苏锡常“金三角”的几何中心,历来为大江南北的重要交通枢纽和江海联运、江河换装的天然良港,工业实力首屈一指。
在2021年GDP十强县中位列第三的,同样是来自江苏省的张家港。此外,江苏苏州常熟市、江苏无锡宜兴市也跻身前十。
这几个已然有着地级市体量的强县也极大拉动了江苏经济发展。2022年,江苏省GDP首次迈入12万亿元新台阶,五年间跨越四个万亿元台阶,紧追广东。
县域经济对地区发展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从强县云集的江苏、浙江、山东、福建等沿海省份持续发力,到湖北、河南、四川等内陆省份奋起直追,城镇化发展的道路上,更多“超级强县”不断出现。(完)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